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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3-04-23 16:09: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引导金融机构在符合金融监管原则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林业资源资产抵押等金融创新,构建金融与林业协作平台,推动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林业融资渠道,促进金融和林农、林企共同发展,支持全州林业发展和集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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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在符合金融监管原则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林业资源资产抵押等金融创新,构建金融与林业协作平台,推动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林业融资渠道,促进金融和林农、林企共同发展,支持全州林业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大理州山区、半山区面积占全州国土面积的93.44%.全州林业用地面积3059万亩,占国土面积4254.53万亩的72%.全州森林覆盖率为58.21%,活立木蓄积量8640万立方米。全州集体林地面积2704.27万亩,居全省第二位,是全省的重点林区之一。全州农村人均拥有林地9.9亩,是农村人均耕地的10.6倍,林地已经成为农村和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林果业是山区农民增收致富的骨干产业。全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以来,林农经营林地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林农发展以核桃为重点的林业产业意识增强,积极性空前高涨,靠山致富的愿望更加迫切。因此,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以林业资源资产抵押为核心的金融创新,既是加快林业发展、盘活林业存量资产的一大举措,也为扩大农村信贷投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对实现林业增效、林农增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创新机制,切实做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的各项综合配套改革工作,推进林业资源流转、评估、担保、保险等市场体系建设,构建良好的政策环境,为加强林业金融服务创造条件。各有关金融机构要着力加强对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为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切实有力的保障。 

  二、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支持林业健康发展

  (一)积极开办林业贷款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的要求,积极参与、支持和服务林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现代化金融网络的作用,为林农提供现代化的金融服务。要积极开办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探索创新适合于国有林场、股份制林场、家庭林场及农村林业合作组织的信贷管理模式,提高林业生产发展的组织化程度和借贷信用度;充分利用财政贴息贷款政策,切实扩大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覆盖面。多方位支持林业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合理确定林业贷款利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原则和林业贷款的特性,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水平,尽量减轻贷款客户的利息负担。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同期信用贷款利率;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三)优化林业贷款审贷流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扩大林业重点县的县级分支机构林业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林业重点地区可积极探索林业、金融、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等部门合署办公形式,提高林业贷款办理效率。 

  (四)改进林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改进林业贷款贴息申报和计划下达方式,尽量放宽贷款分额度贴息限制,凡是符合贴息条件的林业贷款都应争取给予贴息,使之成为扶持林业发展的“普惠制”政策,充分用足用活中央的贴息政策,切实减轻林农的利息负担。 

  (五)研究开发林业金融产品,延长林业贷款期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林业经营和资金需求的特点,综合考虑林业项目生产周期长、见效慢等特殊因素,认真探索、研究开发适合于林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切实建立适合于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林业贷款审核审批制度,延长林业贷款期限,切实满足林业发展的需要。对于3年以上的林业贷款,可实行银行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审核审批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实行综合授信、随用随贷、周转使用。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各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六)逐步建立林业贷款担保体系。加快建设多元化的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建立符合林业和农村实际的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多种形式的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贷款担保基金,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林业融资担保服务。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对参保主体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要根据其参保后的实际风险水平,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七)完善林业贷款风险控制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林业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通过出台相关的信贷管理办法,明确各类贷款的条件、操作规程、期限和利率定价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贷款业务运作模式,加强与林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确定抵押的林业资源资产价值,做到既有利于支持林业发展,又有利于拓展信贷业务。对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相对较小,且抵押双方当事人对抵押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抵押物,可不作评估。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内控严密、管理规范的贷后管理监督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贷风险和维护金融债权。州、县市两级要逐步建立林业贷款风险准备金,用于林农在发生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下的还贷救助,以降低林业贷款风险。 

  三、继续深化林业综合配套改革,搭建服务平台

  (八)深化林业综合配套改革,为林业贷款创造条件。州、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进一步深化林业综合配套改革,建立健全林业资源资产确权、变更、抵押登记、评估、流转和林木采伐等环节的管理机制,做好服务,为林业贷款创造条件。 

  (九)认真做好林权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林业资源资产确权、登记发证和林权证的变更登记工作,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满足金融部门贷款的需要。对于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中林业资源资产确权、勘界、发证等出现的错误当事人要求纠正的或当事人申请林权证变更登记并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办理,为林农提供方便、快捷、高效服务。 

  (十)做好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和监管服务。州、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搭建服务平台,为林农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登记提供服务。做好林权抵押审核、林权抵押登记管理、林权抵押物监督和抵押物注销等服务工作,并建立林业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备案制度。 

  (十一)规范林业资源资产流转行为。州、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林业要素服务市场建设,发展林权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为林业资源资产流转提供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建立林业资源资产收储中心,发挥对林业资源进行市场调节和降低林业信贷风险的作用。 

  (十二)加强对林业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县市要建立林业资源资产评估所,州林业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要加强对各县市评估所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并可视具体情况采取设立分支机构或挂靠制管理,为林农提供便捷、高效的资源资产评估服务。各评估机构要严格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等规定,进一步规范林业资源资产评估程序,不断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州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资源资产评估人员的培训,对素质高、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确保评估队伍质量,更好地为全州林业资源资产抵押融资工作提供服务。 

  (十三)创新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对明晰产权的经营单位,州、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其编制科学的林业经营方案,并以依法批准的林业经营方案为依据进行采伐利用。对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得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对金融机构通过司法程序取得的抵押林权,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抵押物的处置工作;必须要通过采伐解决,且符合采伐条件的,应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保障信贷资金及时收回。 

  四、积极探索建立林业保险体系

  (十四)积极开展政策性林业保险试点,探索创新林业保险产品和机制。积极申报中央财政林业保险补贴试点,根据国家林业保险政策,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调推进”的原则,在认真开展好森林火灾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探索研究地方政策性林业保险的内容及政府保费补贴办法、机制。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参与政策性林业保险业务;引导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和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参与政策性林业保险业务;引导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政策性林业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有针对性地推出基本险种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逐步建立起覆盖林业生产主要环节、主要风险的保险保障体系。探索银行信贷和林业保险结合方式,研究将投保林业保险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前置条件,优先对参加保险的林业主体提供金融信贷支持。探索建立林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按照“多方筹集、滚动发展、支农惠农、风险可控、规范经营、逐年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建立州级专项风险准备金,总体上力争做到收支平衡,在正常年景下,实现略有节余,以备大灾之年,提高林业保险的抗风险能力。 

  五、构建促进林业金融业务发展的政策环境

  (十五)全面落实支持林业金融的有关政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做好林业贷款呆账核销和损失准备金提取工作。对林业贷款的考核,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中对涉农贷款的要求开展。通过信贷政策窗口指导和运用信贷政策工具,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区域林业发展状况,努力探索适应林业特点的融资模式和产品,切实加大对林业产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龙头企业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人民银行通过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资金支持工作,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林业贷款。 

  (十六)着力改善重点地区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林业重点县加快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林业贷款业务合作,努力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林区建设的贷款市场体系。切实完善农户和村镇信用评价体系,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镇”建设,增强农民的信用意识,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和良好的金融环境,以利于林农方便快捷获得贷款。 

  (十七)不断完善财税扶持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灵活运用贴息、奖励和风险补偿等政策工具,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林业信贷投放。建立林业贷款的考评和奖励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林业贷款保险和风险补偿机制,对涉林中小企业和林农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微小贷款等无担保或无抵押类贷款的损失给予适度补偿。各县市要充分运用财政政策,制定出台贷款贴息、担保资金注入、担保机构创设、贷款风险补偿以及在权限内减免规费等扶持措施,有效降低林业贷款业务风险。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加大对林业贷款工作的支持力度。 

  (十八)健全林业融资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州级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大理中心支行牵头,州财政局、州林业局、州政府金融办、大理银监分局及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的大理州林业金融联合服务协调工作小组,加强对全州林业发展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金融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搭建有效的协作和信息交流平台,不断完善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将林权证登记、抵押、采伐等电子化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托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进一步完善国有林场、林业企业、林农的征信体系,为林业贷款业务开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州林业金融联合服务协调工作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工作情况,协调有关工作,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工作顺畅。各县市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协作和信息交流机制。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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