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山东省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文件
青财会〔2013〕14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企业、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为做好2013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及《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训内容
(一)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税收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小金库”治理相关内容等。应侧重于企业会计准则、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其中小企业应把《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重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收入改革、财政资金管理、工会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小金库”治理相关内容等。应侧重于《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内容。
(三)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应将财政支农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涉农法律法规作为主要内容。
二、组织形式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组织;中级、初级和其他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可参加网络远程培训(山东财政学院WWW.1K100.com)或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并经市财政局公示的培训机构培训;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本系统的继续教育培训,需到财政部门备案登记并核准。
会计人员应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由青岛市财政局直接管理的会计人员,由青岛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组织培训或参加网络远程培训。
三、 培训机构管理
根据《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已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并经青岛市财政局公示的培训机构,方可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财政部门应对本区、市承担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师资力量较强的大、中专院校可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其他培训机构只承担初级及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四、 培训程序
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必须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前3天内,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时间等报主管财政部门;培训结束后3天内报培训总结、《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附件1)、测试合格会计人员信息。
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提前到财政部门备案、核准。在培训班开班之前7天内报送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和师资等情况;培训结束后7天内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报送测试合格会计人员信息,同时报送本期培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测试试卷和学员填写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附件1)。
参加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需按属地化原则到所在地财政部门购买学习卡,登陆网站(WWW.1K100.com)进行学习、测试,考试合格后打印成绩单。
五、 培训学时登记
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员需持IC卡报名,培训信息由培训机构报各主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本系统的继续教育培训,需按财政部门要求的格式报送培训信息(附件2);参加网络远程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需持成绩单到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对符合《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会计人员,应持有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注册登记。
六、有关要求
(一)2013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必须在11月30日前完成。
(二)各区、市财政局于开始继续教育前15日内将本年度工作方案报青岛市财政局会计处。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继续教育的形式、时间安排、培训内容、质量控制措施、考试、财政部门负责人员的职责与分工等。
(三)各区、市财政局在继续教育结束后,于2013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报青岛市财政局会计处,并附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统计表(附件3、含电子版)。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培训人数、培训效果、质量控制措施完成情况、考试结果、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改进措施等。
(四)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培训机构报告的培训时间,每期派人到培训点检查,按照实际培训人数登记继续教育培训信息。市局将不定期抽查各区、市的培训情况,如发现培训机构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等违规行为,严格按《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培训期间须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培训内容、学时、参加培训人数、授课质量等,培训人数以实地清点人数为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未经申请、核准自行组织的培训,财政部门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教学活动时,应当突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选聘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师担任教师,重视教材的选用,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七)担任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师要符合《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老师以上(含老师)职称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九)各单位应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为其学习提供方便,保证其学习时间,使会计人员能够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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