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地估价基础与法规课件41
考点3:土地执法监察的方法
1、 土地监察方法的概念:是指为履行土地监察的职能,实现土地监察的标准、完成土地监察的任务所采取的手段、途径、办法和技巧的总称。土地监察方法是土地监察主体作用于客体(即对象)的桥梁。土地监察主体是完成土地监察任务,实现土地监察标准,必须运用一定的方法。
2、 由于监察对象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不同,土地监察的方法有以下四种:
(1) 超前控制方法:超前控制方法是通过实行“政务”公开的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土地违法现象,超前控制,预防其发生。这是实现土地监察防范职能的重要途径。具体做法主要有:1)公开用地审批制度;2)各项用地实行顺序排队制度;3)公开土地监察办法和制度。
(2) 跟踪检查方法:跟踪检查方法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行为的方法。具体做法有:1)实行建设用地挂牌制度;2)实行定期现场察看制度;3)实行巡回检查制度;4)实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5)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3) 目标管理方法:将依法管理土地和干部目标管理挂钩,防止和杜绝管理者违法行使土地管理权。一是由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签订土地管理承包责任状,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土地管理目标。二是由政府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将责任落实到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
(4)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特殊方法:协作处理的方法;公开处理的方法。
3、 土地违法案件的概念: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所形成的案件。
考点4: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及处罚
1、 破坏耕地的行为,主要有:
(1)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
(2) 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3) 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的。
(4) 认定破坏耕地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耕地质量受到破坏。
2、 对破坏耕地的行为的处罚:
(1)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2) 罚款:
(3) 刑事责任。
考点5: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及处罚
1、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1)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
(2) 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3) 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
(4)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
2、 认定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应注意把握三个条件:
(1) 行为人申请用地时有骗取批准的主观故意,这种故意可能表现为隐瞒或者虚构户籍人口数量、隐瞒原土地使用面积或土地利用现状,将耕地申报为非耕地等;
(2) 行为人实施了骗取行为,但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是超权审批的;
(3) 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占地行为。
3、 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的内容包含金钱和土地,均属没收之列;
(2) 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 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 罚款;
(5) 行政处分;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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