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招标师《法规与政策》章节复习:第七章
7.2 招标投标投诉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投诉时限要求:
《政府采购法》7个工作日内。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10日内提出。
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投诉的情况: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4.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5.超过投诉时效的;6.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7.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不是终局的,因此,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有权提出质疑的只能是投标人,接受质疑的主体是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投标人质疑的程序是:在公示期内,投标人首先应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报送相关部门。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无效质疑包括:1.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它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其它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质疑;2.未能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质疑问题说明材料的质疑;3.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已给出质疑时间
《机电国际》质疑处理结果可分为3种:维持原评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和招标无效。
7.2.3 政府采购对招标投标投诉的规定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人为供应商。投诉受理人为财政部门。县级-本级。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② 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质疑是投诉的前置条件。(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③ 投诉书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④ 在投诉有效期内提起投诉;
⑤ 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⑥ 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⑦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它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可暂停处理,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7.3.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主要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① 招标投标监督机关对招标人、投标人,以及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不服的;
② 招标投标监督机关对招标投标中的一些行为作出了行政决定,如决定中标无效,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服的;
③ 招标投标监督机关对招标投标中的投诉作出了处理决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的。
7.3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中规定的被告负举证责任,与一般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同。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一般情况下,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7.4 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和民事诉讼
仲裁的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庭的组成有3名仲裁员和1名仲裁员组成两种方式。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7.4.2 招标投标争议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① 合议;
② 回避;――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③ 公开审判;――监督的基础。
④ 两审终审。7.2 招标投标投诉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投诉时限要求:
《政府采购法》7个工作日内。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10日内提出。
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投诉的情况: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4.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5.超过投诉时效的;6.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7.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不是终局的,因此,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有权提出质疑的只能是投标人,接受质疑的主体是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投标人质疑的程序是:在公示期内,投标人首先应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报送相关部门。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无效质疑包括:1.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它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其它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质疑;2.未能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质疑问题说明材料的质疑;3.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已给出质疑时间
《机电国际》质疑处理结果可分为3种:维持原评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和招标无效。
7.2.3 政府采购对招标投标投诉的规定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人为供应商。投诉受理人为财政部门。县级-本级。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② 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质疑是投诉的前置条件。(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③ 投诉书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④ 在投诉有效期内提起投诉;
⑤ 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⑥ 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⑦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它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可暂停处理,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7.3.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主要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① 招标投标监督机关对招标人、投标人,以及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不服的;
② 招标投标监督机关对招标投标中的一些行为作出了行政决定,如决定中标无效,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服的;
③ 招标投标监督机关对招标投标中的投诉作出了处理决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的。
7.3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中规定的被告负举证责任,与一般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同。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一般情况下,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7.4 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和民事诉讼
仲裁的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庭的组成有3名仲裁员和1名仲裁员组成两种方式。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7.4.2 招标投标争议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① 合议;
② 回避;――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③ 公开审判;――监督的基础。
④ 两审终审。
招标投标争议的管辖:
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在招标投标争议中,判断是否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依据主要是争议的标的额。由于招标投标争议的标的额往往较大,因此往往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诉讼,有时甚至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诉讼。
招标投标争议的管辖:
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在招标投标争议中,判断是否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依据主要是争议的标的额。由于招标投标争议的标的额往往较大,因此往往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诉讼,有时甚至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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