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招标师《法规与政策》章节复习:第九章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行。
1.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3.《政法》适用范围: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采购,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4.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非专用建设基金)和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5.采购人的范围包括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6.供应商的范围包括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7.法定供应商的资格: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①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② 具备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③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政府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9.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10.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邀请招标的程序: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11.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
12.竞争性谈判:不少于3家参加谈判。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具备下列四种情况,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
①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谈判的主要程序是: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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