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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理财规划师三级辅导法律基础:合伙企业

更新时间:2014-01-09 23:44: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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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财规划师三级辅导法律基础: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①有不少于2人的合伙人,并且都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有合伙协议。③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⑤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财产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具体表现为:①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作为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财产份额后,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新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③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的,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④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但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合伙人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退伙的效果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①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⑦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的结果是合伙的终止,但合伙宣布解散到最后终止有一个过程,中间的这个过程就是要对合伙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解决合伙与债权、债务人的关系及合伙人内部的关系。具体如下:①通知和公告债权人。②确定清算人。③确定清算人的职责。④财产清偿顺序。⑤算结束。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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