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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城镇土地使用税

更新时间:2014-10-20 23:25: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例题:下列关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B、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不包括个人

  C.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D.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答案:B

  解析: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也包括个人。

  二、课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课税对象是上述范围内的土地。

  三、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例题: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当按照()征收。

  A. 土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

  B、建筑物基地面积

  C.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D.纳税人自己测定的土地面积

  答案:C

  解析: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四、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使用税是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每平方米的年幅度税额按城市大小分4个档次:①大城市0.5至10元;②中等城市0.4至8元;③小城市0.3至6元;④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至4元。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中的不同地方,其自然条件和经济繁荣程度各不相同,情况复杂。据此,国家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适用税额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考虑到一些地区经济较为落后,需要适当降低税额以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需要适当提高税额的情况,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适用税额标准,但必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五、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1)纳税地点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分别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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