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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物业管理师考试讲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14-12-03 10:19:5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5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相关知识点已经整理更新,希望对各位考生朋友的备考,起到一定作用。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除社会政治原则(如私有制或公有制)之外,物权法本身所具有的结构原则包括:

  1.从物权性质上讲:物权绝对性原则。物权是绝对权即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人;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2.从物权种类上讲: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类型、内容、效力及公示方法均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或改变。

  3.从物权客体上讲:一物一(所有)权原则。数个物之上不得仅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的部分也不得成为所有权的标的。

  4.从物权的效力上讲:物权优先原则。

  5.从物权的变动讲: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以便社会公众知悉。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一律采用登记方法进行公示;动产物权的享有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变动则通过移转占有的方式;飞机、船舶以及机动车辆虽属动产,但采登记方法。

  公信原则,是指对于依法进行了公示的物权变动,即使其公示的内容与真实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此公示而进行交易的人也不产生任何影响。该原则实质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以公信力,以便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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