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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综合能力》民事主体

更新时间:2014-08-18 16:16: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综合能力》,民事主体,相关知识点已经整理更新,供各位考友复习备考。

特别推荐: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综合能力》章节知识点汇总

  民事主体

  当前各国普遍承认的民事主体是自然人(个体)和法人(组织体中的一种),我国把其他组织(法人之外的特定组织体)也列入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承担权利义务的资格,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来区分的,我国民法划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不同于自然人的地方在于它是组织体,是人的集合或财产的集合。但并非所有的组织体都是法人,法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的设立要合法,设立目的、宗旨、设立方式、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成立程序等要符合法律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必要的财产是指与法人的性质、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是法人之间相区别的标志。组织机构是法人形成自己的意思并执行该意思的机构,是法人实际参加民事活动的执行者。法人的场所是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够以其经营管理或所有的财产对自己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而不是由法人的组织者或参加者承担。

  2.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是以生产经营为活动内容,独立进行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并向国家纳税的单位。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

  (2)非企业法人:是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法人,主要以国家管理和非经营性社会活动为内容。包括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两者的范围相同,都要受到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三)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在我国,其他组织主要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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