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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物业管理师《综合能力》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更新时间:2014-08-18 16:14: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综合能力》,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相关知识点已经整理更新,供各位考友复习备考。

特别推荐: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综合能力》章节知识点汇总

  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的作用在于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基于调整的范围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部门。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意味着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通过自由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方。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特定身份而形成的,体现了人在精神和道德上的利益,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基于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肖像、隐私、姓名、名称等人格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格关系的核心是各种人格权。

  身份关系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一般指夫妻关系、亲属关系,此外还包括作者、发明人、创造人的身份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

  静态的财产关系是指基于对财产占有、支配而产生的关系,称为物权关系。动态的财产关系是指财产的让渡、移转过程中的关系,主要是债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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