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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三级秘书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复习:反不正当竞争法

更新时间:2014-09-05 22:53: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4年三级秘书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复习: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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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不正当竞争法

  学习目标:

  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别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

  根据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在内的所有破坏竞争的行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则是指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之外的破坏竞争的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除对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作了规定外,还对限制竞争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损害国家利益。

  3.《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以及不得滥用竞争权利等原则。

  二、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情形:

  (1)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是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收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滥收费用。

  (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2.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行为是指国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行政权力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该类限制竞争行为表现为:

  (1)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

  (2)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3.不当搭售行为

  不当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商品时要求购买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商品或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4.串通投标行为

  串通投标是一种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其表现在两个方面:投标者非法串通损害招标者利益;招标者与其投标者串通损害其他投标者利益。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名冒牌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低价倾销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

  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部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主要是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此外,也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部门。

  2.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1)询问权。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

  (2)查询复制权。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

  (3)检查权。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对与上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查,禁止其转移、隐匿和销毁该财物。

  (4)处罚权。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对不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

  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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