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三级秘书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复习:劳动法
特别推荐:2014年秘书资格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劳动法
学习目标:
熟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明确劳动就业的原则
掌握《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掌握工资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一、劳动法及其适用范围
1.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同时还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适用于: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法》不适用于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
3.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促进就业
1.促进就业的概念
促进就业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促进就业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促进就业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
2.促进就业的原则
(1)平等就业的原则。
(2)双向选择的原则。
(3)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的原则。
(4)禁止雇用童工的原则。
三、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又有自己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合同的客体是劳动力。
(4)劳动合同是要式、有偿合同。我国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合同的订立
(1)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黎羹雾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4)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
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手段订立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lO%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消灭,结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时,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集体合同是指企事业组织的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与企事业组织的代表,就职工的集体劳动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有以下特点:
(1)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或事业组织工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事业组织。
(2)集体合同内容是职工集体劳动事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
(3)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
(4)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或事业组织及其工会和全体职工。
(5)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1)集体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兼顾国家、企业或事业组织、职工的利益。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2)集体合同的履行。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3)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
2)订立集体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和废止的。
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4)企业转产、停产、破产、被兼并的,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5)工会组织依法撤销的。
3.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1)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2)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力求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和工作日的概念及分类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1昼夜和1周内从事生产和工作的小时数。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1昼夜内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它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工作日分为定时工作日和无定时工作日。
(1)定时工作日
1)标准工作日。它是指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统一实行的标准长度工作日。在我国,标准工作日为8小时工作制。
2)缩短工作日。即少于8小时的工作日。它适用于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下列职工,如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职工。
3)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即超过8小时的工作日。
4)综合计算工作日。它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集中安排工作和休息,平均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日时数基本相同的工作日。它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等行业的部分职工。
5)弹性工作日。是指在工作周时数不变的前提下,在标准工作日基础上,按照预先规定的办法,由职工个人自主安排工作时间的工作日。
(2)无定时工作日
它是指法律允许的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日,适用于工作时间和职责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职工,主要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等。
2.休息休假时间及其种类
(1)工作日内间歇时间。是指在工作日内给予劳动者休息和用膳的时间,一般为1~2小时,最少不得少于半小时。
(2)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是指两个邻近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少于16小时。
(3)公休假日。是指劳动者在1周内享有不少于24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公休假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国家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组织,可根据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日。
(4)法定节日。是指法律规定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5)年休假。是指职工工作满一定年限,每年享有照领工资的连续休息时间。《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加班加点的条件与限制措施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产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为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法》又对加班加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1)加班加点的时间限制。《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确定了较高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六、工资制度
1.工资及其形式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
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
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工资分配原则
(1)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原则。国家通过一定的手段对工资分配总量进行调节和控
制,以保护工资增长的正常速度与合理比例。
(2)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原则。《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3)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原则。《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4)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反对平均主义,拉开工资差距,又反对收入高;
3.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劳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4.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七、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1.劳动安全卫生的内涵
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两方面内容。《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内容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包括下面几项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科室工作人员以及生产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应负安全责任,在搞好生产的同时也要抓好安全工作。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劳动法》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4)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国家劳动安全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经常性地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依法进行检查和处理。
(5)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6)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行使劳动监察权的机构对用人单位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7)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劳动法》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1.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1)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怀孕期保护。《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生育期保护。《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4)哺乳期保护。《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5)月经期保护。《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和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
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特殊保护。《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措施有:
(1)上岗前的培训。
(2)禁止安排有害健康的工作。《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
(4)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九、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
1.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的概念与特征。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补偿性和互济性等特征。
(2)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国家基本保险、单位补充保险、个人储蓄保险的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
(3)社会保险项目。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
(4)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2.福利制度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1.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3)人民法院。是指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
2.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但是,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调解。
(2)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
(3)仲裁。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4)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推荐:
2014年上半年各地秘书资格成绩查询入口 2014年下半年各地秘书资格报名时间
最新资讯
- 2016年秘书资格四级介绍信的管理与使用复习2016-08-05
- 2016年秘书资格四级管理零用现金复习2016-08-05
- 2016年秘书资格三级知识点:秘书工作的作用2016-08-05
- 2016年秘书资格三级知识点:秘书工作的发展趋势2016-08-05
- 2016年秘书资格三级知识点:秘书工作机构2016-08-05
- 2016年秘书资格三级知识点: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原则与要求2016-08-05
- 2016年秘书资格三级知识点:秘书工作的特点2016-08-04
- 2016年秘书资格三级知识点:秘书工作的内容2016-08-04
- 2016年秘书资格三级知识点:秘书的分类2016-08-04
- 2016年秘书资格三级知识点:秘书的含义201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