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三级秘书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复习: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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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学习目标:著作权的客体与内容
专利的类别与授予条件
注册商标的条件和保护期限
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民事权利。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一、著作权法
1.著作权及与其相邻近的权利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作者的创作作品,即智力创作成果,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 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人及电台、电视节目的播放 单位对使用和传播他人的作品享有的权利。
2.著作权的内容
(1)人身权。人身权是作者对自己的智力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 利。作者人身权是与作品的作者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和不可剥夺的专属权。著作人 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 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的权利。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3.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1)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著作权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主体的分类,因其标准不同而有所区别。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根据合同或继承、遗赠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只能享有著作财产权而不享有著作人身权。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受奖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受委托创作作品的作者与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
(2)著作权的客体
1)著作权的客体是指作者的创作活动取得具有一定形式的成果。它包括:
①文字作品。
②口述作品。
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④美术、建筑作品。
⑤摄影作品。
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⑧计算机软件。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著作权的客体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①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就是指新的作品或者有新的因素、新的成分。
②作品必须能以某种物质形式复制。就是说,作品必须有某种客观的表现形式,并能为人们所感知。
3)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有:
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②时事新闻。
③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期限
(1)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其作品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即取得,并非作品发表的时间。
(2)著作权保护的期限。著作人身权中除对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外,对公民的作品,属于人身权的发表权和属于财产权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规定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及其享有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以及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均为50年。但上述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则不予保护。
5.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属于绝对权,只有著作权人本人可依法对自己的作品行使发表、使用、修改等权利,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发表、利用、篡改著作人作品的行为,就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等。
6.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
(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除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以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
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2)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专利法
1.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即独占权。专利权的基本特征取决于客体专利的排他性和垄断性。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依法享有专利权,即在法定期限内独占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和使用其专利方法的权利。
2.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1)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主体是专利权人,也就是有权申请并取得专利权,享有专利法规定的权利和担负义务的人,包括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 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的客体是指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
(3)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对象不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得到的物质。此外,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也不授予专利权。
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 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4.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批准
(1)专利的申请
1)申请专利应提交的文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2)专利申请日期。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3)专利申请的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耒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专利的审查与批准
1)专利的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2)专利的批准。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1)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2)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终止就是专利权的消灭。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终止有两种情况:一是自然终止,即因专利权的期限届满而终止;二是有一定法定事由使专利权在期满前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3)专利权的无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6.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专利权人的权利。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专利权人对其所获得的专利有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专利权人的义务。专利权人有义务实施其专利,并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7.专利权的保护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于发明与实用新型的专利的保护
范围以权利要求书内容为依据,而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附图为依据。对于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上的专利产品为准。
(2)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间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就专利产品而言,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仿制或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该专利产品的行为。就专利方法而言,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了该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此外,假冒他人专利产品以及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非专利产品或包装上标明专利号或标记的行为,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3)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商标法
1.商标和商标权
(1)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商标权的特征
1)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表现为不仅禁止他人就同种类商品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而且也禁止他人在同种类商品上使用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似或相近的商标。
2)时间性。由于各国的商标权制度不同,商标权的有效期限也不同。多数国家的商标权具有时间性,注册商标期限届满,还可续展。
3)地域性。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特点,即在一国核准的商标,其商标的专用权只限
于授予此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发生效力,而在其他国家则不发生效力。但这不排除在一定条件下适用有关的国际公约或国家间的协定,在别的国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2.商标权的主体
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一个注册商标只能有一个商标权。对就同一商标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专有权只能授予一个申请人。在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而且受让人应当保证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核准后,正式公告,受让人才能取得商标专有权的主体资格。
3.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不得用作商标注册。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1)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及“红水晶”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但是,上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法》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所谓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4.商标权的取得和期限
(1)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表现为两种
方式:一是注册商标取得商标权,为大陆法系各国所采用;二是使用商标取得商标权,
商标专用权根据使用商标的事实而发生,采取此种方式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
1)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①注册原则。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必须进行商标注册,“经商标局核定注册的商标为
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虽然可以使用(必须在不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前提下),但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②先申请原则。如果两人以上同时就同种类商品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可取得商标专用权。同一天申请的,使用在先的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
2)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条件和程序。能够取得商标权的商标标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它必须由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构成,并应具有显著的特征,以便于识别。商标注册的程序是:
①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向所在地的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另行申请。《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②审查、公告。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
予以公告。不符合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
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核准注册。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商标权的期限和续展。我国商标权的期限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算起。期限届满,可以续展。注册商标的续展,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续展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5.商标权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商标权人的主要权利。商标权人的主要权利,即商标专用权的主要内容。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它包括对商标的使用、转让、许可等项权利。
(2)商标权人的义务。商标权人必须依法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人应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商标权人有义务缴纳因取得和使用注册商标所规定的各项费用。
6.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注册商标专用权争议的解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所谓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保全措施。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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