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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理财规划师增值税复习

更新时间:2015-10-21 14:16:5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20收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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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5年下半年各省市理财规划师考试即将到来。环球网校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理财规划师增值税复习,增值税是考生必须要熟记和掌握的重点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下文。望对您理财规划师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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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环球网校理财规划师频道为您提供增值税知识点)

  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进口货物

  间接计算:计税依据 为 增值额

  增值额:净产值

  多环节 课征税、避免 重复征税、有利于 社会分工、专业化、协作化 发展

  最终销售价格确定,则税负是确定的:不因 生产方式、流转环节 而不同、有利于准确 出口退税

  1、纳税义务人:单位、个人

  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其他企业,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2、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销售、进口的 货物

  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加工:受托加工货物,委托方… 受托方…

  修理修配:损伤、丧失功能,恢复…

  (2)特殊项目:5个

  货物期货(实物交割环节)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银行 销售金银业务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典当业的 死当物品 销售业务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寄售业 代委托人销售 寄售物品的业务 服务业——营业税

  集邮商品的生产、邮政部门以外的 单位和个人 销售的集邮商品 邮电通信业——营业税?、、 ?

  (3)特殊行为:3种,视同、混合、兼营

  1)视同销售行为:8种

  代销:2种,交付、销售

  机构间移送 用于销售:1种

  自产、委托加工 货物:2种,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自产、委托加工、购买 货物:3种,投资、分配股东、无偿赠送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 增值税(应税货物)、营业税(非应税劳务)

  销售应税货物(增值税),同时 提供非应税劳务(营业税)

  原则:主业

  货物 生产、批发、零售:增值税、合计销售额

  其他单位和个人:营业税

  3)兼营行为:(环球网校理财规划师频道为您提供增值税知识点)

  两种业务、二者之间无 直接的从属关系

  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增值税),同时 提供非应税劳务(营业税)

  分别核算:各自交税

  未分别核算、不能准确计算的:一并 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划分依据:经营规模、会计核算

  (1)小规模纳税人 税率 3%

  标准:

  年销售额 50万元以下:生产、劳务,兼营批发零售

  年销售额 80万元以下:批发、零售

  年销售额 8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性单位,批发零售为主、兼营生产劳务的 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会计核算如何,一律不的认定

  (2)一般纳税人: 税率 17%、13%

  超过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企业、企业性单位

  不属于 一般纳税人:4种

  年应税销售额 未超过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的企业

  (除个体经营者外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 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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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应纳税额计算(环球网校理财规划师频道为您提供增值税知识点)

  当期购进扣税法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税率

  5、税收优惠

  (1)纳税人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 机动车、摩托车、游艇

  售价超过原值的:4%征收率 减半征收

  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税

  (2)个人(不包括 个体经营者),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除 汽车、摩托车、游艇以外的货物

  免税

  6、起征点:只适用于 个人

  货物:月销售额 2 000 — 5 000元

  劳务:月销售额 1 500 — 3 000元

  每次销售额 150 — 200元

  7、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税款计算期间):1、3、5、10、15日,1个月、1个季度

  (2)税款申报期限:

  1、3、5、10、15日的,期满之日起5日内 预缴税款,次月10日内 申报纳税、结清应纳税款

  1个月的、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3)税款缴纳(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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