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行政复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重新审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救济手段,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一般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此外,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里所指的“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的管辖即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哪个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其受理和审查。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5、对县级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行政复议的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
1.申请。申请人应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的形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2.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行政诉讼。
3.审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为防止行政主体违反"先取证后决定"的行政程序,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对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对有关行政规定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情况并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后,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作出以下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决定。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应作出限期履行决定。
(3)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应作出撤销决定,变更决定或确认违法决定。
(4)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据此请求赔偿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撤销决定、变更决定或确认违法决定的同时,应当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除单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外,行政复议决机关应当在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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