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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法律法规资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更新时间:2015-05-19 10:10:5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招标师法律法规资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5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并对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等环节的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制定转让方案、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转让方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的形式公开竞价产生转让价格;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事项,在证券交易系统中进行,转让方可根据转让股份的比例选择交易系统撮合和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转让价格为市场价格。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控股公司内部资产重组需要及其他特殊原因,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资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规定了具体的产权转让程序:

  1)制定产权转让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2)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内部决策。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对涉及职工安置等政策性较强的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的组织应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结合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两种情形:对转让方拥有控股地位的,转让方组织清产核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对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4)资产评估,确定转让价格。转让方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转让价格的确定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如果低于此比例,应当暂停产权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

  5)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告产权交易信息。信息应当公告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6)合理选择产权交易方式及组织实施。根据征集情况合理选择产权交易方式,当征集到两个以上受让方的,应当采取拍卖和招标的方式实施。当征集到一个受让方的,或者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7)合同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

  8)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9)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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