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法律法规资料:企业国有资产法
更新时间:2015-05-19 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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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招标师法律法规资料: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按照控股地位进行划分。
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这里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还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③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2)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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