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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招标师合同管理考点:要约

更新时间:2016-01-28 10:43:5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9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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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则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的有效要件

  要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①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要约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③要约是向受要约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④要约必须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⑤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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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由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含有要约人愿意接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不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三,要约在内容上应具备愿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要约邀请则一般不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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