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三级理财规划考试《理论知识》可保利益原则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6年三级理财规划考试《理论知识》可保利益原则”的新闻,为考生整理三级理财规划考试《理论知识》的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6年三级理财规划考试《理论知识》可保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可保利益原则
1. 可保利益及其构成要件
(1)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经济利益上的利害关系。
性质: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可保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2)可保利益构成要件:可保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可保利益应为经济上的利益;可保利益应为客观的确定的利益。
2. 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和作用
(1)含义: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外的利益。
(2)可保利益原则的作用
首先,可保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
其次,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最后,可保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并限制了赔偿的最高金额。
3. 可保利益的适用时限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求可保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的可保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可保利益则无关紧要。要求可保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为没有密切利益关系的被保险人投保,引发道德风险,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
4. 可保利益的适用对象
在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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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1. 含义
保险合同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和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2. 基本内容
(1)告知
广义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方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等有关事宜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以及合同订立后,将标的的危险的变更、增加或者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人。
狭义的告知仅指投保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者书面陈述。
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实施。
告知的内容:
第一,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做如实回答
第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保险人
第四,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五,保险标的的转让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变更合同后继续承保。
投保人的告知方式: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
保险人的告知方式:明确列明,明确说明。
(2)保证:是指那些保险合同中以书面文字或者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使被保险人承诺某一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或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的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保证必须是书面的。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以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也称为禁止抗辩或禁止反悔,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如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规定,学员们可以参考我国的《保险法》。如果保险人违反告知,则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无效,即自保险合同成立时起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在承保时务必加以重视,严格遵守,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分歧。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合同即告无效,而且保险人一般不需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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