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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三级理财规划考试《理论知识》保险

更新时间:2016-02-29 14:19:1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6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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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6年三级理财规划考试《理论知识》保险的新闻,为考生整理三级理财规划考试《理论知识》的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6年三级理财规划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6年三级理财规划考试《理论知识》保险”的新闻,为考生整理三级理财规划考试《理论知识》的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6年三级理财规划考试《理论知识》保险的具体内容如下:

  2016年三级理财规划考试《理论知识》汇总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

  ·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但人身保险合同除外

  ◆ 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如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责任等,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因偷税漏税、盗窃、走私、贪污等非法行为所得利益不得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而投保

  ·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一般可以精确计算,对那些像纪念品、日记、账册等不能用货币计量其价值的财产,虽然对 投保人有利益,但一般不作为可保财产

  ---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身无价,故只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利害关系,就认为他们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个别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加以计算和限定,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可以确定为债务的金额加上利息及保险费

  ·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包括:

  ---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

  ---期待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未存在,但根据法律、法规或有效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

  ---在投保时,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均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在受损索赔时,这一期待利益必须已成为现实利益才属索赔范围,并以实际损失为限

  ·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指保险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经济利益

  ---如在人身保险,投保人的直接亲戚,如配偶、子女、债务人的生老病死,与投保人有一定的经济关系,视为投保人对这些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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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6年三级理财规划考试《理论知识》保险”的新闻,为考生整理三级理财规划考试《理论知识》的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6年三级理财规划考试《理论知识》保险的具体内容如下:

  ◆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都是指对债权人的担保)

  ·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有保险利益,可以作为投保人为自己投保

  ·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作为投保人为他们投保

  ·投保人对上述两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具有保险利益

  ·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顾客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险。如饭店、商店、戏院等

  ·各类专业人员,对其顾客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职业责任险。如医生、律师、设计师等

  ·制造商、销售商等,因商品的质量或其它问题对消费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产品责任险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

  ·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险

  ◆ 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财产保险: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如果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发生损失时已丧失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除外,规定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期限长并具有储蓄性,因而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夫妻投保人寿保险后离婚而丧失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保险合同效力

  ◆ 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

  ·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

  ◆ 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但保险活动中对诚信原则的要求更为严格,要求做到最大诚信,即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 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在整个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价值及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险人往往因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保险经营活动要能正常进行,就要求投保人一方将保险标的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条款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或由管理机关制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人也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特别是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定立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要求投保方告知的主要内容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要求保险人告知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1)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2)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的赔偿义务。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告知强调的是诚实,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经放弃了的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 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

  ·漏报:投保人一方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于申报,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遗漏申报

  ·隐瞒:投保人一方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

  ·误告:投保人一方因过失而申报不实

  ·欺诈: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作正确申报并有欺诈意图

  ◆ 违反告知的处分原则的区别对待

  ·要区分其动机是无意还是故意,对故意的处分比无意的重

  ·要区分其违反的事项是否属于事实,对重要事实的处分比非重要事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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