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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金融业贷款服务政策

更新时间:2019-09-18 14:50:3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60收藏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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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贷款服务不得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未收利息并不视同销售

  虽然“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但是,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那么,未收取利息的借贷活动并不是营改增服务,也就说不上视同销售了。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作为贷款服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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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收益确定的优先股息、固定股息视为贷款利息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本年二季度申报期的特殊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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