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摘要】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鉴于各省延缓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现实情况,将有效的帮助学员在各地延迟考试的情况下,收获更好的学习效果。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提前备考特分享了“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下是介绍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内容,希望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备考的考生有所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第一种情况(环球网校提供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43条)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44条)
2、法律责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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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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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种情况
1、违法行为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45条)
2、法律责任
(1)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 000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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