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下半年劳动关系协调师案例:公司未购买工伤保险是否承担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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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7月,李某在某电器公司工作过程中,由于操作不慎被机器割伤,后住院治疗。李某此次受伤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该电器公司未给李某购买工伤保险,也未向李某支付过任何费用,并于2017年11月向李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该电器公司认为李某系自己操作错误受伤,公司只需承担医疗费,不再承担其他工伤待遇。李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标准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案件解析】
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认定前提。工伤事故治疗和伤残发生的赔偿,是对职工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与职工操作过失无关,不能因职工操作的过失而受到影响。本案中,某电器公司认为李某自己操作错误受伤,公司不承担责任,理由不成立。
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规定,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本案中,某电器公司除应支付医疗费外,还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因此,单位在用工时应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这样既可以保障劳动者受工伤时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降低单位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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