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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三类人员技能提升: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20-12-24 17:37:5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3收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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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帮助考生积累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施工要领,环球网校(环球青藤旗下品牌)小编特意整理了这篇“安全三类人员技能提升: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安全三类人员技能提升系列文章能够在安全三类人员报考中帮助到大家。

1、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 的规定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对执法主体来讲,是一种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对处罚对象而言,则是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具有惩罚性的法律责任。

3、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行政处罚再惩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惩罚性是轻于刑事处罚,如限制人身自由的最高期限只有 15 天,最轻的处罚仅为警告。

5、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时,才能受处罚;没有规定的不受处罚。

6、追诉时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 年内未被追诉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7、行政处罚的种类:①警告 (警告不是简单随便的口头批评);②罚款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③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主体剥夺违法人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非法金钱收入,如违法经营所获得的非法利润);④ 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主体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相对人,再一定期限和范围内限制或者取消其生产经营 活动资格的处罚);⑤ 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再一定期限内 暂行扣押 其许可证和执照,使之暂时失去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安全三类人员,是指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三类人员,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上内容就是“安全三类人员技能提升: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更多安全三类人员免费资料,点击下方免费下载按钮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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