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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三类人员技能提升:特种设备相关处罚规定

更新时间:2020-12-28 18:11:0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2收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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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帮助考生积累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施工要领,环球网校(环球青藤旗下品牌)小编特意整理了这篇“安全三类人员技能提升:特种设备相关处罚规定”,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安全三类人员技能提升系列文章能够在安全三类人员报考中帮助到大家。

1、两元公告不仅再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作为重要办案依据,再办理其他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也成为重要的办案依据。

2、《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明确了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不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标准规范。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一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等级证书注销手续的。

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一下罚款。

(1)凡再建设过程中发生1 起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再本考核年度内各级各类优质工程奖、“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

(2)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清洁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三类人员,是指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三类人员,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上内容就是“安全三类人员技能提升:特种设备相关处罚规定”,更多安全三类人员免费资料,点击下方免费下载按钮获取!

分享到: 编辑:高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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