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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借款合同

更新时间:2020-09-02 13:54:1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8收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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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注会进入冲刺备考阶段,为了帮助考生高效备考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借款合同”以下介绍了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希望对大家快速把握考试重点,高效备考2020年注会《经济法》科目有帮助……

编辑推荐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四章历年考情分析及高频考点汇总

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九节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的内容。

[内容导航] :

1.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民间借贷合同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考频分析] :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 : 借款合同

1.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会计借款入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 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民间借贷合同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1是指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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