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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租赁合同

更新时间:2020-09-02 14:00:3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0收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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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注会进入冲刺备考阶段,为了帮助考生高效备考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租赁合同”以下介绍了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希望对大家快速把握考试重点,高效备考2020年注会《经济法》科目有帮助……

编辑推荐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四章历年考情分析及高频考点汇总

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九节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的内容。

[内容导航] :

1租赁合同的期限

2.维修义务

3.租支付期限

4.买卖不破租赁

5.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权

[考频分析]:

考频: ★★★★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期限

(1)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租赁合同属于临时性使用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不定期租赁。

①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③租赁期届满F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为不定期。[解释]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解释]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租金支付期限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4买卖不破租赁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释]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 并非局限于买卖。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5.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权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其他标的物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孜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②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③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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