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律法规》第十五章民事法律制度第3节合同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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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概述:民事法律制度
(一)了解并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基本法律规则;
(二)了解并掌握物权的基本原则和特征、担保的种类及相应的法律规则;
(三)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以及合同违约责任的基本法律规则;
(四)掌握婚姻法、继承法中与银行业务相关的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三节 合同法
一、合同与合同的相对性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
相关规定:
1.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2.订立合同可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思,采取一定形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内容当符合《合同法》要求;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邀约承诺方式。
当事人订阅合同应采取要约(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方式。要约可以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可以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条件: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邀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条件: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邀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改变。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二)合同的效力
1.无效合同(原因: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撤销合同(类型: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可变更或撤销救济)
3.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因不可归责双方原因而使合同显失公平,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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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新增)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法》中合同的变更指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和法定变更(不需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发生了法定的可以变更的合同条件,即可依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做出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三种。
1.合同债权的转让
(1)转让条件
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
(2)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转让的效力
对债权人而言,若全部转让,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若部分转让,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可基于法律的规定发生,亦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发生。
当事人何意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必须经过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四)合同的终止
1.合同终止的原因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得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制度。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三种。
3.抵销
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抵销具有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性的作用。
4.提存
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以消灭合同债务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五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5.免除与混同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违约责任(新增)
(一)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1.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
3.支付违约金
4.定金
5.采取补救措施
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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