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律法规》第十六章商事法律制度第3节票据法律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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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概述:商事法律制度
(一)掌握公司分类、公司设立、公司组织机构和公司终止的基本法律规则;
(二)熟悉并掌握信托的特征、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的基本法律规则;
(三)熟悉并掌握票据的特征和功能、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以及票据丧失补救的基本法律规则。
第十六章 商事法律制度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概述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特性:
完全有价证券、 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债权证券
二、票据功能
汇兑功能:异地支付能力。
支付与结算功能
融资作用:票据贴现
替代货币作用
信用作用
三、票据行为
(一)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二)种类
出票:出票人依据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受款人行为,包括“做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背书: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保证: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只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四、票据权利
(一)概念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请求权)和追索权(第二顺序请求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善意取得(持票人善意和无重大过失情况下,支付对价取得)和恶意取得(不享有票据权利)。
行使:应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保全: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行为。
(三)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五、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一)挂失止付
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二)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间,票据权利被冻结,有关当事人对票据的任何处分均没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终止后,针对无人申请的票据,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所有的票据权利宣告结束。
(三)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票据丧失后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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