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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司信贷辅导:贷款质押分析资料(一)

更新时间:2010-12-16 10:26:3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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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是贷款担保方式之一,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通过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质物而使其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设立质权的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给债权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以质物作担保所发放的贷款为质押贷款。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一、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质押与抵押虽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形式,本质上都属于物权担保,但毕竟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担保方式,两者有着重要的区别。

  1.质权的标的物与抵押权的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财产权利,动产质押形成的质权为典型质权。我国法律未规定不动产质权。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以不动产最为常见。

  2.标的物的占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不同

  抵押权的设立不转移抵押标的物的占有,而质权的设立必须转移质押标的物的占有。这是质押与抵押最重要的区别。

  3.对标的物的保管义务不同

  抵押权的设立不交付抵押物的占有,因而抵押权人没有保管标的物的义务,而在质押的场合,质权人对质物则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4.受偿顺序不同

  在质权设立的情况下,一物只能设立一个质押权,因而没有受偿的顺序问题。而一物可设数个抵押权,当数个抵押权并存时,有受偿的先后顺序之分。

  5.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即抵押人可以同时或先后就同一项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进行抵押。也就是说,法律允许抵押权重复设置。而在质押担保中,由于质押合同是从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因此在实际中不可能存在同一质物上重复设置质权的现象。

  6.对标的物孳息的收取权不同

  在抵押期间,不论抵押物所生的是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均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权人无权收取。只有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法院依法扣押的情况下,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才有权收取孳息。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依法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2011年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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