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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司信贷辅导:贷款质押分析资料(二)

更新时间:2010-12-16 10:27: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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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贷款质押设定条件

  贷款质押中质物的占有权原则上应转移给质权人,贷款质押以转移质物占有和权利凭证支付之日起生效或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设定的各环节要求如下。

  1.质押的范围

  (1)商业银行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①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

  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④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

  ⑤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包括合同债权、不动产受益权和租赁权、项目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侵权损害赔偿、保险赔偿金的受益转让权等。

  (2)商业银行不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①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②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③国家机关的财产;

  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⑤珠宝、首饰、字画、文物等难以确定价值的财产;

  ⑥租用的财产;

  ⑦其他依法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2.质押材料

  出质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质押担保,应在提送信贷申请报告的同时,提送出质人提交的“担保意向书”及以下材料:

  (1)质押财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2)出质人资格证明:①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营业执照;②非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3)出质人须提供有权做出决议的机关做出的关于同意提供质押的文件、决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作为出质人的,应查阅该公司或企业的章程,确定有权就担保事宜做出决议的机关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或类似机构)。

  (4)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质的文件。

  2011年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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