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银行《公司信贷》辅导:不良贷款管理(5)
3.调整利率$lesson$
主要将逾期利率调整为相应档次的正常利率或下浮,从而减轻企业的付息成本。调低利率也要遵守人民银行和各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规定。
4.借款企业变更
主要是借款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情形时,银行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债务转移到第三方。在变更借款企业时,要防止借款企业利用分立、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等手段逃废银行债务。
5.减免贷款利息
根据现行规定,银行可以自主免除符合下列条件的表外欠息:借款企业信用评级在BBB级以下(含BBB级);贷款本金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减免表外息要严格遵守财政部和银监会的相关要求。
除了上述列举的方式之外,重组贷款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其他方式。但贷款重组时,债权银行通常不向借款企业增加贷款。此外,以往比较普遍的“借新还旧”和“还旧借新”,从严格意义上说,均不属于贷款重组,只不过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重组贷款的目的。
三、司法性贷款重组
1.破产重整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均有比较成熟的破产重整制度。所谓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务人、债务人股东或债权人等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在法院主导下,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协商,调整债务偿还安排,尽量挽救债务人,避免债务人破产以后对债权人、股东和雇员等人,尤其是对债务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这类债务重组主要是为了避免债务人立即破产,而且一旦重组失败以后债务人通常都会转入破产程序,因此这类重组被称为破产重整。
法院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以后,其他强制执行程序,包括对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程序,都应立即停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共同协商债务偿还安排。根据债权性质(例如有无担保),债权人往往被划分成不同的债权人组别。当债权人内部发生无法调和的争议,或者债权人无法与债务人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会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裁决。
2.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和解与整顿程序
所谓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三个月内,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草案达成一致,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
所谓整顿,是指债务人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生效后,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并采取措施,力求使濒临破产的企业复苏并能够执行和解协议的制度。各国破产法虽都有和解制度,但把和解与整顿结合起来,则为我国所独创。
现行《企业破产法》和解与整顿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和解与整顿融为一体,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整顿是和解成立的结果,没有和解协议生效,就没有整顿程序;
第二,和解与整顿又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和解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部分,而整顿程序只有在破产程序中止之后才能开始;
第三,和解与整顿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和主持,带有立法之时的时代特征,不符合今天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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