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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银行从业《公司信贷》第三章重点:借款人资格

更新时间:2013-11-01 15:00:4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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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银行从业《公司信贷》第三章重点:借款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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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应具备的资格

  公司信贷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2)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依法设立;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应符合的要求

  (1) “诚信申贷”的基本要求

  贷款申请应遵循“诚信申贷”的基本要求:一是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贷款人要求的具体方式和内容提供贷款申请材料,并且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二是借款人应证明其设立合法、经营管理合规合法、信用记录良好、贷款用途以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等。

  (2) 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要求

  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要求包括:企业法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有效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特殊行业须持有相关机关颁发的营业或经营许可证。

  (3) 借款人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符合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新建项目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①。

  ①资本金制度不适用于公益性投资项目。

  (4)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

  借款人必须资信状况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通过贷款卡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未发现有贷款逾期、欠息、五级分类为不良贷款、被起诉查封等情况,长期遵守贷款合同,诚实守信。

  (5) 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借款人必须以真实有效的商务基础合同、购买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为依据,说明贷款的确切用途和实际使用量,不得挪用信贷资金,不使用虚假信息来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对固定资产贷款而言,应有明确对应的、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不得对多个项目打捆处理。还款资金来源应在贷款申请时明确, 一般情况下通过正常经营所获取的现金流量是贷款的首要还款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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