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银行从业《公司信贷》第八章重点:贷款抵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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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抵押分析
学习目的
■ 掌握贷款抵押的设定条件
■ 了解贷款抵押的风险因素,掌握贷款抵押的风险防范
贷款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贷款抵押的设定条件
1.抵押的范围
债务人在向商业银行提出信贷申请时,信贷人员应要求其提供担保方式意向。如采用抵押担保,信贷人员应依据银行制度规定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债务人提出的抵押人和抵押物进行初步判断。如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告知债务人另行提供抵押人、抵押物或改变担保方式。
2. 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如果抵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2)抵押物的转让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银行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银行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若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银行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时,抵押权不得与其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抵押物的保全
在抵押期间,银行若发现抵押人对抵押物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若抵押物价值减少时,银行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若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银行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其抵押物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4)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担保虽然具有现实性和凭物性,但抵押权是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的。抵押贷款到期,若借款人能足额按时归还本息,则抵押自动消失。若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或银行同意展期后仍不能履行,抵押权才真正得以实现。总之,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失的,抵押权也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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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抵押风险分析
为避免抵押合同无效造成贷款风险,银行抵押贷款首先要做好风险分析工作,只有详备的风险分析加上完备的风险防范才能真正保证贷款抵押的安全性。
1.贷款抵押风险分析
(1)抵押物虚假或严重不实
抵押权建立的前提是抵押物必须实际存在,且抵押人对此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客观上由于所有权的确定是项较复杂、政策性很强,又可能涉及多个部门的事情,存在一些漏洞,给一些蓄意骗取银行贷款的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2)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在法律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抵押时,双方当事人不但要签订抵押合同,而且要办理抵押物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实践中,有可能发生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甚至作了假登记。
(3)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未经共有人同意
共有财产是指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对以共有财产抵押的,按照共有财产共同处分的原则, 应该经得各共有人的同意才能设立,否则抵押无效。
(4)以第三方的财产作抵押而未经财产所有人同意
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就擅自抵押的,不但抵押关系无效,而且构成侵权。所以,以第三方的财产作为抵押,必须经得第三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方能有效。
(5)资产评估不真实, 导致抵押物不足值
抵押物价值是随着市场行情变化,相对不确定,但借款人往往为了多贷款,利用各种手段尽量争取将抵押物价值抬高,而一些中介评估机构不规范竞争,造成目前资产评估不真实的情况大量存在,使抵押物不足值成为抵押贷款的重要风险点。
(6)未抵押有效证件或抵押的证件不齐
抵押中的财产一般都由抵押人控制,如果抵押权人未控制抵押物的有效证件,抵押的财产就有可能失控,就可能造成同一抵押物的多头抵押和重复抵押。如某公司用汽车营运车牌抵押,在A银行抵押时只在有关部门作了抵押登记,之后又在B银行以将车牌交其保管的方式质押,重复抵押行为给银行贷款带来风险。
(7)因主合同无效, 导致抵押关系无效
抵押权的发生与存在须以一定债权关系的发生与存在为前提和基础。故抵押权是一种从权利。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贷款主合同无效,多见于贷款合同附条件生效,但生效条件不具备,或贷款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或贷款超出经营范围等。
(8)抵押物价值贬损或难以变现
如果抵押人以易损耗的机器或交通运输工具作抵押,抵押物易受损失,且价值贬值快,从而使贷款难以获得有效的保障。对于专用机器设备等抵押物,由于变现能力差,不易流转,也难以实现抵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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