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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银行从业《公司信贷》第十章重点:受托支付

更新时间:2013-12-03 10:07: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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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银行从业《公司信贷》第十章重点:受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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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支付

  1.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含义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在确认借款人满足贷款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实贷实付原则的主要体现方式,最能体现实贷实付的核心要求,也是有效控制贷款用途、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有效手段。同时,贷款人受托支付也有利于保护借款人权益,借款人可以在需要资金时才申请提款,无须因贷款资金在账户闲置而支付额外的贷款利息,也不必为了维护与银行的关系而保留一定的贷款余额。当然,受托支付也要求借款人必须诚实地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并按照所申请的用途使用贷款,不能再随意使用贷款资金。

  2.明确受托支付的条件

  由于银行贷款涉及面广,企业规模和行业各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群也存在一些差别,较难适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是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是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是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固定资产贷款必须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刚性条件: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这些监管的法规要求审慎行使自主权。

  3.受托支付的操作要点

  (1)明确借款人应提交的资料要求

  (2)明确支付审核要求

  (3)完善操作流程

  (4)合规使用放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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