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16: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16: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执业资格制度的含义
是指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和资历并从事特定专业技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
【建筑领域有哪些需执业】
■建筑师
■结构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建造师
2.建造师的注册
2.1 注册管理机构
2.2 初始注册
2.3 延续注册
2.4 不予注册的情形
2.5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2.6 注销证书和印章的情形
2.7 办理变更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业完毕的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其他
2.5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8条)(客观结果)
聘用单位破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其他
2.6 注销证书和印章的情形
(是动词,因为注销,所以失效)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发生(客观情况)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注册机关的错误)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注册建造师的错误)
受到刑事处罚的(特别提出一点)
其他
【重点难点】撤销、吊销、失效、注销的区别
概念 |
内涵 |
撤销 |
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出现变化,或者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中止行政许可(过错在行政机关) |
吊销 |
专指行政处罚,注册人有过错 |
失效 |
是结果,总之是无效了 |
注销 |
无论以上哪种情况,或者是客观情况导致,只要不能继续执业的,均需注销(动词) |
2.7 办理变更注册
3.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4.建造师执业范围
4.1 执业区域范围
4.2 执业岗位范围
4.3 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负责人的特殊情形
4.4 可以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特殊情况
4.5 执业工程范围
4.1 执业区域范围
级别 |
执业范围 |
一级(全国统考) |
全国范围内执业 |
二级(各省组织考试) |
本省范围内执业,或各省的规定不同 |
4.2 执业岗位范围(唯一+从一而终)
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在承建工程项目施工验收或移交项目前,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4.3 特殊情况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三选一即可)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要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4.4 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可以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三选一即可)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甲乙方解约)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5.建造师的基本权利(8项)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执业印章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接受继续教育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重点难点】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的文件(两类)
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
【重点难点】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项目的签字
由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重点难点】关于分包工程的签字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单
分包企业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字
【重点难点】修改建造师已签章的文件
应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
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盖章
6.建造师的基本义务(7条)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
7.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违法的处理
■单位异地违法,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罚
■建造师异地执业违法,由注册主管部门处罚,告知违法地主管部门
8.建造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1 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的处罚
8.2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处罚
8.3 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8.4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的处罚
8.1 建造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
■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 |
8.2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处罚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未执行法律法规的 |
■责令期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
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 |
■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
8.3 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执业1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8.4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的处罚
■不得再担任该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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