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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建法规高频失分点:建设工程代理制度答疑点

更新时间:2013-04-11 15:12: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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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一建法规高频失分点:建设工程代理制度答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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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精准考点

第2页:常见丢分点 第3页:摸底练习题 第4页:高频答疑点

  二、高频答疑点

  1.若代理人签完合同后死亡,该合同有效吗?

  答:代理人的代理权自动消失,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2.工程分包、企业负责人委派项目经理是不是代理关系?答:是委托代理。

  3.有关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行为人如果不是订立合同而是其他行为,该代理行为也有效吗?

  答:《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规定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适用于《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

  4.被代理人死亡也属于委托代理终止情形吗?

  答:不属于,属于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注意区分。

  5.“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相对人知道其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表企业签订担保合同,这份合同的效力待定。”这句话对吗?

  答:该越权合同是否有效,看相对人是否知道其越权,如果知道则待定(因为还有企业是否承认),不知道则有效。

  6.表见代理和越权代理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答:简单说就是表见代理是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其后果是代理有效。越权代理是指超越权利的代理,如单位负责人超越股东大会代理相关事宜。代理是否有效,看相对人是否知道其越权,如果知道效力待定,不知道则有效。

  7.法院指定小李担任某案的书记员是指定代理吗?

  答:不是,这是单位内部工作安排。作为书记员做记录是他的工作,他没有代理任何人的任何事务,不属于代理范畴。

  8.请陈述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答:出现下列情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9.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四种情况下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10.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是什么?

  答:《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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