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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5-12-09 17:52:46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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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丁某系某安装公司职工,后因公司放长假一直没有上班。2000年8月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丁某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以丁某在放假期间从事了有收入的劳动,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丁某不服用人单位的决定,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调解无效,裁决用人单位依法与丁某签订劳动合同。

  评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关系的凭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订立,任何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订立劳动合同一定要依法进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怎样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只有正确适用该规定,才能有效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规定。《规定》第八条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招工应具备的条件。《规定》第九条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招用未成年人及外地工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3.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义务。《规定》第十条指出,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4.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超过上述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同时《规定》第二十三条对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出了强制性规定,规定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5.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指出: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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