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章节考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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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税收及保险规定
一. 税收
(一) 营业税
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单位是指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无论其是否独立核算,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2. 纳税对象
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三个方面:
(1)提供应税劳务。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等7项。
(2)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誉等。
(3)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具体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在转让该项股权时,也视同销售不动产。
3. 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我国营业税计税依据为计税营业额。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如下:
1)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时,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单位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凡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营业额;
3)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自建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的,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税率。营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交通运输业 3%建筑业 3%金融保险业 3%邮电通信业 3%文化体育业 5%娱乐业 5%~20%服务业 5%转让无形资产 5%销售不动产 5%
4. 应纳税额计算
营业税应纳税额一般根据计税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3.4.1)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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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营改增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交通运输服务11%,现代服务业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为零。
(二)所得税
1.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各项扣除。①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利润的分配顺序,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在连续5年内可以用税前利润弥补进行弥补。
6)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允许扣除范围以外的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25%的比例税率。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③此外,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1. 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和税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税额;城市7%,县镇5%,农村1%。
2. 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税额;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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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房产税
计税依据和税率
(1) 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税率为1.2%。
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
1)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①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②以房产联营投资,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2)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该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空调设备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的,应并入房产税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从租计征
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
(四) 土地增值税
纳税对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常以三个标准来判定: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3)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所谓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从受让方收取的,没有任何扣除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包括下列几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实际支付的地价款;其他方式取得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②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在此扣除。
5)其他扣除项目。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后的价格。
(七)契税: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实行3~5%幅度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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