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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价章节考点:合同价款调整

更新时间:2016-03-10 09:53:0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73收藏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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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

  第一节 合同价款调整

  一.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承担。

  1. 基准日的确定: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2.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造价增减,合同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但价格变化已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工时中的不予考虑。

  3. 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减少的,予以调整。

  二.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

  (一) 工程变更

  1. 工程变更的范围包括: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 工程变更的程序

  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费用和获得利益的分担和分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3.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耕具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公式:

  实行招标的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X100%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X100%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也没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方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1)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3) 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注意: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二) 现场签证

  1. 提出: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项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水文地质、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应提供所需资料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2. 现场签证报告的要求

  (1)现场签证的工作如果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报告中仅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2)如果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当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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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物价波动

  (一)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此法,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可按以下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当确定定值部分和可调部分因子权重时,应注意由于以下因素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其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1)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2)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2. 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1)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一)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此法,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种类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或装饰工程。

  1. 人工单价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 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1) 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或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了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 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或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了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 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或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了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调整: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照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四. 工程索赔

  (一) 工程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约定的程序项对方提出经济和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按索赔目的和要求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加速施工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终止索赔、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不可抗力事件索赔及其他索赔。


索赔事件 可补偿内容 种类 索赔事件 可补偿内容
工期 费用 利润 工期 费用 利润
发包人原因 延迟提供图纸 发包人责任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  
延迟提供施工现场 监理人指令延误或错误  
发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不合格或延迟提供或变更交货地点 施工中遇到不利物质条件  
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供的错误资料导致测量放线错误 发包人更换其提供的不合格材料和设备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发包人风险及其他原因 提前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    
发包人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    
工程暂停后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 承包人提前竣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工程返工 基准日后法律的变化    
监理人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查且检查结果合格 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试运行失败  
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造成工程不合格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新的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承包人应监理人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重新检验且合格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的缺陷修复后的试验和试运行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 因不可抗力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暂停施工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    

 

  索赔事件

  不同索赔事件可索赔内容的掌握要点:

  注:T——工期索赔,C——费用索赔,P——利润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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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索赔的依据和前提条件

  1. 依据: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最关键和最主要的依据);2)国家法律法规(法律依据);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4)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各种凭证(事实依据)。

  2. 索赔成立的条件:

  1) 索赔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2)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索赔事件是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

  3) 承包人已经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费用索赔的计算

  1. 索赔费用的组成

  (1) 人工费: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法定人工费增加;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

  (2) 材料费: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造成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误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存贮费用。

  (3) 施工机械使用费: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错误或延迟导致机械停工的台班停滞费。在计算台班停滞费时,如果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有设备按台班折旧费计算;如果是承包人租赁设备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退场费计算。

  (4) 现场管理费:现场管理费率确定方法1)合同百分比法2)行业平均水平法3)原始估价法4)历史数据法。

  (5) 总部管理费:1)按总部管理费率计算;2)按已获补偿的工程延误天数为基础计算

  (6) 保险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办理保险费的延期所增加的费用。

  (7) 保函手续费: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承包人办理履约保函的延期所增加的费用。

  (8) 利息: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利息;发包人延迟退还工程保留金的利息;承包人垫资施工的垫资利息;发包人错误扣款的利息。如未约定按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

  (9) 利润

  (10) 分包费用:分包人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但分包人的索赔款项可以列入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的索赔款项中。

  2. 计算方法:1)实际费用法2)总费用法3)修正的总费用法

  (四)工期索赔的计算

  1. 注意的问题

  (1) 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2) 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得施工内容。但是对非关键线路工作影响时间过长,超过了该工作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会导致非关键线路变成关键线路,从而影响总工期的拖延。

  2. 具体依据:1)施工总进度规划2)详细的进度计划3)对工期的修改文件4)施工日志、气象资料5)变更指令6)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7)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

  3. 计算方法:

  (1) 直接法,干扰事件直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

  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1) 网络图分析法:可用于各种干扰事件和多种干扰事件共同作用所引起的工期索赔。

  1. 共同延误的处理原则

  (1) 首先确定初始延误应对工程延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延误者不承担

  (2) 如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可得工期补偿和经济补偿

  (3) 如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补偿

  (4) 如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得不到任何补偿。

  一. 引起价款调整的其他事件

  (一)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

  (二) 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跳帧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1)招标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变化按照工程变更中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执行。2)招标清单中措施项目漏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中有关规定调整。

  (三) 工程量偏差: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1) 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增加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措施项目费调减。

  (四) 暂估价

  1. 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 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按前述工程变更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替代暂估价。

  (2)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1) 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相关文件报送发包人批准。

  2)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

  3) 专业工程依法进行招标后,以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五) 提前竣工与误期赔偿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发包人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六)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原则:

  1)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产地用于施工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由承包人承担。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地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七) 计日工

  (八) 暂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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