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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复习资料:合同法重要考点

更新时间:2018-11-23 13:54:4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7收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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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帮助大家顺利备考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小编整理分享了“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复习资料:合同法重要考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法重要考点

一、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默示形式、推定形式。

(2)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玫。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2.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情形 :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合同履行

1.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a.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b.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c.其他情况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标、行标履行;没有国标、行标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有利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方负担。

2.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②合同解除;

③债务相互抵消;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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