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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辅导资料:代理关系

更新时间:2010-01-25 10:15:2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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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关系

  (一)代理及其特征

  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 代理人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职能

  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

  4.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委托授权,是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需要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

  委托代理的授权,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因法律的规定而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这种代理无需被代理人授权。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者互相推诿代理责任,则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无权代理

  1. 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无权代理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无合法授权的“代理”。

  (2)越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2.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人死亡;

  (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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