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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辅导资料:标准化法

更新时间:2010-01-29 09:38:5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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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化法

  (一)标准的类别及其制定范围

  1. 标准的类别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其中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企业标准由企业自己制定。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2. 制定标准的范围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①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②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③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④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⑤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二)标准的制定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政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三)标准的实施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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