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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理论与法规》精华17

更新时间:2013-02-26 09:10:2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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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方便广大考生朋友准备2013年的造价工程师考试,环球网校特地对基础考点进行了汇总,希望能提高您的复习效率。

  1、经营法律关系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个体经营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经营法律关系客体(行为、物、财、智力成果)和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经营权利和经营义务)三大要素构成;

  2、经济法律事实的内容:行为;事件;

  3、代理的特征:代理人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职能;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的表示自己的意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5、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进行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进行拆讼;

  6、无权代理的几和表现形式:无合法授权的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7、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的拒绝权;

  8、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人死亡;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9、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同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0、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对财产的实际掌握-控制的占有权,可分为所有人的占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进行利的使用权;在财产上取得某种经营利益的收益权;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命运的处分权;

  11、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继承取得;

  12、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包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13、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转让;所有权抛弃;所有权客体消灭;所有权主体的消灭;所有权因强制程序而消灭;

  14、债的发生根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

  15、债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6、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拆讼时效期间为2 年。对于下列拆讼,其时效期间为1 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示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合同法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或者申请仲裁的,其拆讼时效为4 年;

  17、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18、合同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其他合同形式;

  19、要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时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0、要约不得撤消的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21、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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