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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建设工程计价考点3

更新时间:2014-06-03 10:04:4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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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整理的2014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建设工程计价考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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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双方的保险义务分担如下: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发包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输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诉设备,不论由承发包双方任何一方保管,都应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保险事簇发生时,承发包双方都有责任尽力采取发票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全面地按保险合同订明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关于工程分包:承包人应当完成建设项目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可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

  3. 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协商解除;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解除;当事人违约时合同解除;

  4. 当事人违约情形: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其他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5.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6.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7.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各项价款或工程师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 承包方施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9. 争议的解决方式:调解或和解、仲裁、起诉;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才可停止履行施工合同: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0. 公开招标对于设备、材料采购,能够引起最大范围内的竞争,其主要优点有:可以使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能够在公平竞争条件下,以合适的价格获得供货机会;可以使设备、材料采购者以合理价格获得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可以促进供应商进行技术改造,以除低成本,提高质量;可以基本防止循私舞弊的产生,有利于采购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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