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 > 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动产质押

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动产质押

更新时间:2016-07-19 10:21:4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38收藏13

中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摘要】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0日-12日举行,中级会计师考生正在紧张的提升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的进行学习特发布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动产质押,希望中级会计师考生认真学
  【摘要】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0日-12日举行,中级会计师考生正在紧张的提升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的进行学习特发布“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动产质押”,希望中级会计师考生认真学习,以下是环球网校为你提供质押的相关知识点。祝中级会计师考生学习愉快

  动产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环球网校提供动产质押)

  1、动产质押的概念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 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绔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质押合同

  为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动产质押的效力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支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物有隐藏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环球网校小编推荐:
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抵押的效力
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抵押物登记
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抵押财产
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抵押合同
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章节练习题: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
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章节练习题: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2)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或登陆中级会计职称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本文提供“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动产质押”,请参加2016年的中级职称考生学习动产质押并掌握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内容。以免耽误你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摘要】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0日-12日举行,中级会计师考生正在紧张的提升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的进行学习特发布“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动产质押”,希望中级会计师考生认真学习,以下是环球网校为你提供质押的相关知识点。祝中级会计师考生学习愉快

  4、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和责任

  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和责任体现在以下方面: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但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4)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质权的实现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环球网校小编推荐:
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抵押的效力
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抵押物登记
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抵押财产
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抵押合同
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章节练习题: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
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章节练习题: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2)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或登陆中级会计职称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本文提供“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动产质押”,请参加2016年的中级职称考生学习动产质押并掌握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内容。以免耽误你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分享到: 编辑:赵静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中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中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中级会计职称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