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环球网校提供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另外,《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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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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