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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有限合伙人权利

更新时间:2017-08-27 10:01:2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1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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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有限合伙人权利”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有限合伙人权利

  1、有限合伙冬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环球网校提供有限合伙人权利)《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为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有限合伙人并无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权,有限合伙人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一般不会损害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

  有限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限定,如果有限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则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进行。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应当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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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与普通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一般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应当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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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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