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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及回收投资

更新时间:2017-08-31 08:54:5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21收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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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及回收投资”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

  1、(环球网校提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

  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约定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1)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以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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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应符合下列条件: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外国合作者应当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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