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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更新时间:2018-10-12 10:24:3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9收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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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发布“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2019年参加考试的考生要及早开始复习。本篇具体内容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性质:权力机构

2.组成:全体股东(不论持股多少)

3.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非“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

①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②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③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决议重大事项

①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②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③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④修改公司章程。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会议类型及频率

(1)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主体(2015年简答题)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5.召集和主持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除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至少提前15日通知)

7.决议规则

(1)表决权的计算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①章程可以自由地对公司股东的表决权作出约定,一人一票、按出资比例、按约定的特定比例……,爱怎么规定就怎么规定;②如果章程没有规定,则只能按照出资比例(通常理解为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特别决议

①事项(4项)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2017年综合题)

(D)变更公司形式。

②股东会对特别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一般事项采用何种决议规则,完全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8.记录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9.不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的特殊情形

对股东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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